(2017)鲁148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小飞与张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飞,张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540号原告:郭小飞,男,19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张超,男,成年,汉族,乐陵市。原告郭小飞诉被告张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郭小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郭小飞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小飞负担。审判员 王炳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