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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小飞与张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飞,张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540号原告:郭小飞,男,19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张超,男,成年,汉族,乐陵市。原告郭小飞诉被告张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郭小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郭小飞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小飞负担。审判员  王炳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