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丽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7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丽冬,男,汉族,住址:吉林省榆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0月16日被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初,被告人张丽冬潜入长春市净月公园北普陀寺内,盗窃录音笔一个、对讲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录音笔一个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盗对讲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0元。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张丽冬潜入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英俊名城小区内,盗窃该小区内4平方毫米铜芯电线约10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约价值人民币140.00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张丽冬潜入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英俊名城小区内,盗窃该小区内4平方毫米铜芯电线约1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约价值人民币56.00元。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张丽冬潜入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英俊名城小区内盗窃电线时,被负责该小区物业的长春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发现,随后,被告人张丽冬被该公司员工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录音笔一个,对讲机一部及废旧电线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丽冬无异议,并有在案证据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丽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丽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丽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