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忠昆与孙波住、臧洪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昆,孙波住,臧洪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871号原告:刘忠昆,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孙波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臧洪双,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刘忠昆与被告孙波、臧洪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0元,由原告刘忠昆承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