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上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上帆,罗上积,黄生活,黄生添,罗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247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15818651-1。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被执行人:罗上帆,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上积,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生活,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生添,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秀香,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上帆、罗上积、黄生活、黄生添、罗秀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上帆、罗上积、黄生活、黄生添、罗秀香的银行存款计94712.3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执行费1301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