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栾景海与李英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景海,李英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栾景海,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栾震,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李英哲,男,朝鲜族,集安市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栾景海与李英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