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莱芜市鹏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靖江市申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鹏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靖江市申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842号之一申请人:莱芜市鹏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288号。法定代表人:张兆国,经理。被申请人:靖江市申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江平路91号天成国际商务中心503号。法定代表人:陶源,经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鹏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靖江市申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9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靖江市申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珍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