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和刚与蒋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和刚,蒋道亮,陈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魏和刚,男,46岁。被执行人:蒋道亮,男,46岁。被执行人:陈道清,女,40岁。执行魏和刚申请执行蒋道亮、陈道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道亮、陈道清一直外出,去向不明。无车、无房、无存款,亦无工商登记、证券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魏和刚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蒋道清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竹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4执恢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和刚发现被执行人蒋道亮、陈道清的下落或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剩余债权50000元及利息再次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文兵人民陪审员 余 丹人民陪审员 朱木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道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