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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和刚与蒋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和刚,蒋道亮,陈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魏和刚,男,46岁。被执行人:蒋道亮,男,46岁。被执行人:陈道清,女,40岁。执行魏和刚申请执行蒋道亮、陈道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道亮、陈道清一直外出,去向不明。无车、无房、无存款,亦无工商登记、证券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魏和刚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蒋道清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竹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4执恢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和刚发现被执行人蒋道亮、陈道清的下落或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剩余债权50000元及利息再次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文兵人民陪审员  余 丹人民陪审员  朱木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道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