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忠营与陈爱英、叶银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营,陈爱英,叶银钗,叶维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74号原告:徐忠营,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爱英,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银钗,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维虎,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徐忠营为与被告陈爱英、叶银钗、叶维虎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营以被告陈爱英已还清所有款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爱英、叶银钗、叶维虎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忠营撤回对被告陈爱英、叶银钗、叶维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忠营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