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安徽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远东汽配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宿州远东汽配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4746号原告:安徽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26幢1-4号。法定代表人:张登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宿州远东汽配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法定代表人:朱成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安徽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航公司)与被告安徽宿州远东汽配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被告远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粤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32000元及违约金暂计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的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一次性付至全部中标价的80%,双方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后,发包人在60日内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违约金,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每天按应支付工程款的5%,详见合同,原告按约定交给被告50000元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于2015年5月22日验收,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至今仍欠32000元工程款未予给付。远东公司答辩,签订合同属实,尚欠22000元工程款,因原告未能按约定期限完工,耽误工期一个月有余,按照合同每耽误一天应给付2000元违约金,故被告不应给付工程款,48000元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不应给付,且数额过高,本案的纠纷系原告违约在先,工程虽然竣工验收,但双方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8日,原告承包被告的室内装饰工程,双方签订了装饰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期为25天,竣工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473553元,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次性付至全部中标价的80%……确认最终金额后,被告在60日内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同时双方约定了如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每天按应支付工程款的5‰支付违约金。2015年4月17日,粤航公司申请验收,2015年5月25日,双方签字结算,扣除13553元,双方工程实际总价为460000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6月3日给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2015年6月25日给付100000元,2015年7月10日给付50000元,2015年8月28日给付20000元,2015年9月25日给付20000元,2015年11月5日给付28000元,2016年1月29日给付20000元,2016年5月24日给付10000元,2016年6月8日给付10000元,2017年1月23日付款30000元,被告共给付原告438000元,尚欠22000元未予给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完成工程装修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合同属于固定价款合同,在验收时,扣除了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的价款,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因此合同总价款应为460000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000元。关于双方约定于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付款80%,由于双方均未有证据证明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时间,因此付款80%的时间点本院无法确定,但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确定结算款后60日内给付总工程款的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满一年给付,因此被告应在2015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总工程款的80%即437000元,应在2016年5月25日前给付余下5%的工程质保金23000元。被告在2015年7月25日前仅给付原告300000元的行为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关于按每日剩余工程款的5‰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因此本院参照民间借贷关于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规定计算违约金。结合被告付款情况,违约金的具体认定,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按欠款137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按欠款117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1月4日,按欠款97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按欠款69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5月24日,按欠款49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7日,按欠款72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1月22日,按欠款62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7年1月23至清偿之日止按欠款22000元计算违约金,以上均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被告关于原告违约的辩称无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在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期两日提交验收报告属于合理期限,因此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宿州远东汽配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0元及违约金(具体如下: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按欠款137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按欠款117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1月4日,按欠款97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按欠款69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5月24日,按欠款49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7日,按欠款72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1月22日,按欠款62000元计算违约金,自2017年1月23至清偿之日止按欠款22000元计算违约金,以上均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安徽宿州远东汽配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4份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608。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立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