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邢万强、李建军等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一亩园酒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一亩园酒家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4856号原告:张建辉,男,1972年4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邢万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一亩园酒家,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甲2号。经营者:徐桂兰,女,1935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梅,女,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一亩园酒家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诉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一亩园酒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一亩园酒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一亩园酒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冬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丹-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