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宁国市凯宁商贸有限公司、宁国市金瑞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凯宁商贸有限公司,宁国市金瑞合金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凯宁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金瑞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凯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金瑞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天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