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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言呼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言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69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言呼,男,1998年12月25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号码:532529199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宝华镇嘎他村委会美德村上寨。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言呼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官检简建(2017)276号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以官检量建(2017)49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吴言呼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猛、检察员助理叶青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言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吴言呼在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商业街帕萨咖啡门口露天篮球场,将被害人李某某摆放在篮球场边桌子上的一部灰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6元。另查明,被盗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言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吴言呼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取证程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吴言呼具有“坦白”的公诉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公正、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吴言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言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钱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