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田震与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田震,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张田震,男,1995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田震与被执行人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三万元,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七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鉴于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故本案暂时不需继续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现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钱 斌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