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涂庭芳与李化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庭芳,李化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085号原告:涂庭芳,女,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任士海,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化祥,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1-1)。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庭芳诉被告李化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涂庭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涂庭芳负担。审判员 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