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史云松与被执行人刘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云松,刘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史云松,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占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云松与被执行人刘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史云松与被执行人刘占文达成执行和解:刘占文一次性支付史云松人民币17025元(已现场支付),该案案结事了。本案执行费15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半收取75元,由被执行人刘占文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