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廖颖璇与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颖璇,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廖颖璇,女。被执行人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振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087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09元(以60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639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