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涛、郭海涛等与王桂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涛,郭海涛,郭建军,郭建设,郭继荣,郭建国,王桂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508号原告:郭涛,男。原告:郭海涛,男。原告:郭建军,男.原告:郭建设,男。原告:郭继荣,女。原告:郭建国,男。上述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理原告郭涛、郭海涛、郭建军、郭建设、郭继荣、郭建国与被告王桂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涛、郭海涛、郭建军、郭建设、郭继荣、郭建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涛、郭海涛、郭建军、郭建设、郭继荣、郭建国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桂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涛、郭海涛、郭建军、郭建设、郭继荣、郭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涛、郭海涛、郭建军、郭建设、郭继荣、郭建国承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李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