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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赵福海、吴桂芳、姜士双、于清娟、王德臣、曲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赵福海,吴桂芳,姜士双,于清娟,王德臣,曲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嵇玉,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赵福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吴桂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姜士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于清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德臣,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曲淑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福海、吴桂芳、姜士双、于清娟、王德臣、曲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福海、吴桂芳、姜士双、于清娟、王德臣、曲淑华给付贷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24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同时将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希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