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泰一金属材料厂与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泰一金属材料厂,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泰一金属材料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区新开公路边。法定代表人何牛苏,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明辉路*号*幢(自编02)。法定代表人林国安。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泰一金属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539087.8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用27437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本院的查询以及执行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7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