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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庞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1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翟海,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军民路**号。被申请人:庞海燕,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翟海与被申请人庞海燕民事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6执保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庞海燕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翟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庞海燕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宝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