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许某其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7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某,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上诉人许某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2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1、原审裁定歪曲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驳回原裁定。2、请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公开审理此案。3、申请上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人大法治委员会、社会各界监督此案。4、请求三被告因违法办案或因工作疏忽给原告造成损失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4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乔慧婷审判员吉雅代理审判员李志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李诗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