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维永与王培领、袁海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永,王培领,袁海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555号原告:赵维永,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培领,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袁海伟,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赵维永与被告王培领、袁海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维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维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维永负担。审判员 李清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滑德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