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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维永与王培领、袁海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永,王培领,袁海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555号原告:赵维永,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培领,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袁海伟,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赵维永与被告王培领、袁海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维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维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维永负担。审判员  李清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滑德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