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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阿对与李英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对,李英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426号原告:陈阿对,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李英祝,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对与被告李英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阿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姿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