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阿对与李英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对,李英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426号原告:陈阿对,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李英祝,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对与被告李英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阿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姿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