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贵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贵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376号原告:重庆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侯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栋铃,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贵建,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贵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