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范某诉自贡华商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自贡华商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民初1460号原告:范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自贡华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梨园居委会汇福大厦1层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谷浩,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黄某,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范某诉被告自贡华商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自贡华商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8,100.00元(2,700.00元/月*3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7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售楼部礼宾。2017年3月24日被告单方强行调动原告的岗位,将原告的礼宾岗位调到其他岗位上夜班。因原告不同意被告单方强行调岗,故被告将原告的上班考勤收了,致原告无法考勤而被强行旷工,后被告以此为由解聘原告。综上,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原告。被告辩称:被告有权调整原告的站岗地点。原告在接到报到通知后并未到岗报到,且其并无证据证明其不适宜上夜班,故不能以不适宜上夜班为由拒不服从被告的正常管理。原告连续旷工4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被告管理制度的行为,故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举示的劳动合同书、奖惩管理条例,符合证据特征,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6年1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工作岗位为从事礼宾工作,被告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原告的工作能力,调整原告的工作地点。2017年3月24日被告采取书面和口头的方式,通知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到被告时尚体验馆楼下201礼宾岗报到。原告以被告违法单方换岗为由,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4月1日止未到该岗位报到(中间28日为其正常休息)。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连续旷工四个工作日为由,根据被告奖惩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17年4月2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另查明,2016年4月28日原告参加了内容为“秩序维护类岗位说明书及实操培训”,其中“特别说明”部分载明:礼宾岗等岗位均属秩序维护相关岗位,工作地点包括时尚体验馆等,站岗地点不同导致上班时间不同。2016年6月14日被告制定的奖惩管理条例经职代会通过,该条例第四章第七条(四)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13.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个工作日的;”。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有权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范围内管理、指挥原告,原告应当予以服从。现被告根据工作需要将原告的站岗地点进行调整并将书面报到通知发与原告后,原告单方认为被告违法调整工作岗位致其拒不报到,从而致原告连续旷工4天,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