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井玲与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玲,白山市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初24号原告井玲,女。1960年5月14日生,汉族,吉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路**号。被告白山市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刘兆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井玲诉被告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鑫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