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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程大鑫诉被告田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鑫,田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931号原告:程大鑫,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委托代理人吴连臣,北安市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鹏飞,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程大鑫与被告田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大鑫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大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大鑫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董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政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