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程大鑫诉被告田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鑫,田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931号原告:程大鑫,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委托代理人吴连臣,北安市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鹏飞,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程大鑫与被告田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大鑫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大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大鑫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董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政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