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与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788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1幢513室(托管205)。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斌,公司员工。被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桔洲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佛江。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诉被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