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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爱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爱芝,于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确认地址同住所地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43432X。负责人陈文,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爱芝,女,194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一致。原审被告于静,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本科文化,住河南省宜阳县,确认地址同住址一致。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图街21号院1幢,确认���址同住所地一致,组织机构代码证09309675-X。负责人张帆,职务总经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申爱芝、原审被告于静、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阳光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诉讼费用,经原审法院催交,仍未交纳。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本案后,定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和被上诉人申爱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未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代恭伟审 判 员  曹燚森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