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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覃彩蝶与裴岩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彩蝶,裴岩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9民初656号原告覃彩蝶,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告裴岩银,女,1967年3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在本院审理原告覃彩蝶诉被告裴岩银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彩蝶以被告自行给付赔偿款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彩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覃彩蝶负担。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常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