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广东睡冬宝生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睡冬宝生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睡冬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850号原告:广东睡冬宝生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睡冬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区东和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游秀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松,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昌华,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系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康,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睡冬宝生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2016年5月16日依法作出(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广东睡冬宝生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湘03民终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2016年11月21日本院重新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13日,原告广东睡冬宝生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睡冬宝生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睡冬宝生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60元,减半收取计21630元,由原告广东睡冬宝生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易享炎审 判 员 暨立春人民陪审员 何文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