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杨文飞、周秀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杨文飞,周秀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6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住址:陕西省靖边县。负责人:刘志成,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树青,男,生于1973年11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文飞,男,生于1965年8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周秀中,男,生于1967年5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被告杨文飞、周秀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文飞、周秀中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