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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9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XX区XX办事处XX街2号X栋X单元XXX。被告: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XX区XXX矿XX二村X附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