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9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XX区XX办事处XX街2号X栋X单元XXX。被告: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XX区XXX矿XX二村X附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