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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8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程单单处罚金五千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高林,程单单,程单单处罚金五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845-1号移送机关: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田高林,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于潍坊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潍坊市青州市。被执行人:程单单,女,1991年5月8日出生于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宁市邹城市。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2016)鲁011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程单单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田高林、程单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四千七百三十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112执84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