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波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597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徐波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0.06.29 文化程度 大专 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19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姜梦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588号 指控事实 2017年4月18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徐波与朋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XXXXX的黑色奔驰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本市武侯区武侯立交桥下时被交警挡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徐波血液乙醇浓度为102.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徐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2.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波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徐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任 燕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