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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锦娟、程文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娟,程文銮,陈秀媚,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黄锦娟,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程文銮,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陈秀媚(程文銮之妻),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程龙,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现住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锦娟与被执行人程文銮、陈秀媚、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龙在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已申请强制执行赵清富、张荣英民间借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8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龙在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728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启暖执行员  梁齐样执行员  陈华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成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