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程丽娟、程午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丽娟,程午辰,韩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财保18号申请人:程丽娟,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程丽华,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程午辰,男,201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婺源县。被申请人:韩宇文,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婺源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韩宇文所有的晋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申请人以自己和程远华共同共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韩宇文所有的晋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程丽娟提供担保的其与程远华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城东安置区集贤路32-3号婺房权证紫阳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攀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