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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华欣民福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华欣民福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催18号申请人:上海华欣民福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安东路96弄3号第8幢。法定代表人:乐加华。委托代理人:许璐璐,员工。申请人上海华欣民福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7751010、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14日、票据金额2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稠城镇凯吉服装厂、收款人为浙江茂源针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5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华欣民福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上海华欣民福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圣军审 判 员  陈 因人民陪审员  龚辉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亚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