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331薛柱与周师、赵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柱,周师,赵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331号原告:薛柱,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周师,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永,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薛柱与被告周师、赵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薛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薛柱负担。审判员 蒋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