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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331薛柱与周师、赵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柱,周师,赵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331号原告:薛柱,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周师,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永,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薛柱与被告周师、赵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薛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薛柱负担。审判员  蒋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