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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为民与烟台开发区天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为民,烟台开发区天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张为民,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天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10号。法定代表人:车洪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为民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天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兴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