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XX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745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南路64号。法定代表人:彭家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贾世东人民陪审员 贾耀星人民陪审员 霍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