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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重与朱昭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重,朱昭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978号原告:杨重,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朱昭铭,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重诉被告朱昭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