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重与朱昭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重,朱昭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978号原告:杨重,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朱昭铭,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重诉被告朱昭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