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建良与孟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良,孟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501号原告:高建良,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孟丽军,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高建良与被告孟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良撤回对被告孟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高建良负担。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梦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