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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建良与孟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良,孟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501号原告:高建良,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孟丽军,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高建良与被告孟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良撤回对被告孟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高建良负担。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梦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