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与郑喜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郑喜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4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郑喜财,现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外地打工,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鄢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