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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坤坤诉被告李芹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56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红花埠西南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李某,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一村村民,住该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