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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熊细孔与孙初林、何家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细孔,孙初林,何家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01774号原告:熊细孔,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生,住赤壁市。被告:孙初林,男,汉族,1967年9月8日生,住赤壁市。被告:何家万,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生,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细孔诉孙初林、何家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细孔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细孔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细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熊细孔负担。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