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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全长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538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全长,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长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贺、张保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全长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刘全长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并逐渐取得其信任,刘全长冒用“张三峰”的名字,以办理信用卡等为由骗取王某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查明,被告人于2017年3月29日退还赃款207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胥某、刘某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银行汇款凭证、退款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庭审中主动认罪,且已退还所得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全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