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061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被告:黄某乙,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余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黄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乙、余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黄某丙向本院提交书面财产保全担保书。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黄某丙位于樟树市(房产权证号:房权证樟房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鹏飞审判员 高三和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