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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061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被告:黄某乙,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余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黄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乙、余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黄某丙向本院提交书面财产保全担保书。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黄某丙位于樟树市(房产权证号:房权证樟房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鹏飞审判员  高三和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