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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6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川与黑龙江完达山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四川泓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诚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川,黑龙江完达山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四川泓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诚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6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川,男,生于1988年7月1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吴庆顺,系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完达山阳光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3公里处2栋。法定代表人赵冰熔,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泓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123号13楼5号。法定代表人安子龙,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众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4号。法定代表人:蒋红梅,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川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完达山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四川泓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诚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完达山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四川泓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四川众诚达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泓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诚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川配送费226260.63元、退还保证金2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5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黑龙江完达山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泓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黑龙江完达山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四川泓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诚达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申请执行费276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黑龙江完达山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在安岳县教育局享的应收货款3300000元,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完达山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营业室有银行存款,现本院已划拨银行存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完达山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在安岳县教育局享有的货款3300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