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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国勤与张效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勤,张效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勤,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效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国勤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42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勤与被执行人张效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国勤以其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不是(2017)甘042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中义务承担者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国勤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